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