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执收单位应当监督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并对征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执收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