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的依据、项目、标准、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五)其他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