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的依据、项目、标准、对象、期限和程序;(二)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五)其他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