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税收入收缴的代理银行,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缴款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