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按照规定期限划转国库。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