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按照规定期限划转国库。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