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执收单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不得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销毁或者转借、串用、代开、买卖、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