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应当按规定实时发放,不得延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