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警报信号发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应当按规定实时发放,不得延误。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