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辖区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