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警报信号发放第二十条有效监狱、机场、大型厂矿等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重点防护单位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