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性能,发现可能影响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