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