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