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