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