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