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金田起义遗址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破坏金田起义遗址行为的权利。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征集和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及时受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