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保养、维护、修缮工作;(二)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三)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四)在保护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