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