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