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