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