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的;
(三)不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五)在金田起义遗址不设置标志碑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