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