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金田起义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位置、体量、高度、风格、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遗址的文物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住建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