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二)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遗址环境风貌;(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界桩、标志碑;(六)在界桩、标志碑上刻划、涂污、张贴;(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