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