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农贸市场内乱扔垃圾、乱排污水、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农贸市场内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乱涂乱画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在农贸市场内乱搭棚架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