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止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二)未做好市场内清扫保洁工作,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