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农贸市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超摊(店)范围经营的。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