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摊(店)范围经营的。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