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止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

(二)未做好市场内清扫保洁工作,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