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5日。实行一次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