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5日。实行一次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