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