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