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法规案提出简洁、明确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审议意见由工作人员整理后交组成人员签字确认。不能出席审议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