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法规案或者将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应当保证审议时间。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