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