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论证评估后,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于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后,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