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时间。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