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情况说明中作出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