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