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