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情况,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