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