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科技、档案、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综合执法、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