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资助或者补助和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