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