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