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知识、实践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书法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