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知识、实践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二)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书法和民间美术;(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