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成绩;(二)有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授徒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三)定期开展传承教学、宣传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五)有必要的经费和场所保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