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成绩;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授徒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定期开展传承教学、宣传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和场所保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