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