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专题博物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