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